港澳入出内地车辆的内地机动车号牌、《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行驶标志》、《驾车入出境签注》、《固封通知书》或《受理回执》灭失或者丢失,填写《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有关内容,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申请。
(二)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对)
1、补领机动车号牌。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交回剩余的旧机动车号牌;
(3)《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书面遗失声明(属被盗的,提供公安机关报案回执);
(5)车辆行驶证。
2、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3)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4)书面遗失声明;
(5)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3、补领《行驶标志》、《驾车入出境签注》、《固封通知书》。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
(4)书面遗失声明;
(5)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或驾驶员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4、补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或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书面遗失声明;
(3)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内地入出港澳公务车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出港商务车辆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4)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其车辆登记信息须与系统内登记的发动机和车架号码一致。
(5)经办人身份证件,并由经办人签名。
受理补领《批准通知书》业务后,除直通港澳运输车4个工作日办结外,其它车辆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领申请事项在政务网公告,公告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的,自公告期满起4个工作日办结。公告事项不含存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三)办事期限
受理后4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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