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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包车客运行规行约
新闻作者:城市快线 新闻来源:城市快线 浏览次数:2174 录入时间:2011-10-04 17:48:46 

广州市包车客运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紧密配合政府各级管理部门对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包车客运经营,营造优良的经营秩序,积极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包车客运行业自身建设,促进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健康、和谐的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管理公约,凡在广州市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含外地来市)包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约。

第三条  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包车客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劝告、警告、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二章   行  规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旅游、包车客运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合法经营。以诚信为本,以守德为先,杜绝各种强迫交易和欺诈骗客行为,弘扬文明经营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设置相应的安全、服务管理机构,合理更新车辆和安全管理设备,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配置人力资源,努力提升安全、服务管理的软硬件条件。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管理工作。树立“热爱本职,精通业务,文明礼貌,服务周到,运行安全,诚信无欺,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司乘人员热爱包车客运事业,维护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未办理包车客运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包车经营,不得为非法营运车辆开展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包括提供为非法营运活动包车发票,将包车业务发包给非法车辆等行为)。包车车辆应做到证件齐全,设施设备完整有效,按规范搞好经常性维护,保持车质良好;标志齐全,服务设施完整,排污合格,车容整洁卫生,为乘客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包车客运驾驶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具备服务资格。在营运服务时,要遵守《广州地区旅游交通行业诚信公约》,做到:

(一)严格遵守本行业服务规范。

(二)约时不误,安全正点。

(三)服务态度主动、诚实、有礼、热情、耐心、周到,做到中外宾客一个样、大小业务一个样、路途远近一个样。

(四)工作时按企业要求着装,保持仪表仪容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尽量少吃有异味食物。

(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六)不随意翻看客人的物品。拾到乘客遗失的物品要及时上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私有。

(七)每天必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度,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八)按规范进出驾驶室,驾驶中不使用手提电话,不做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动作,在驾驶室候客或休息时也要端正姿势。

(九)严格遵守客户有关管理制度和保密规定。

(十)提高警惕,严防歹徒劫车。遇不法分子袭击时,应以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和行业声誉为前提,机智勇敢与之斗争。

(十一)不利用车辆做违法乱纪和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不将车辆提供给他人作违法犯罪的工具和场所。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大力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严格控制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应当进行教育及严肃处理,不予发放安全奖励,必要时予以停工整顿。

第十二条  由于交通运输行业属于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高度的直接责任,经营者为控制驾驶员交通违法,降低交通事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行为,在驾驶员上岗时可适当收取一定金额的安全风险互助金。安全风险互助金不得超过2万元,专款专用。该项资金可用于驾驶员有责任的经济赔偿。安全风险互助金应当在驾驶员离职后半年内全部无息返还,但驾驶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安全风险互助金应先用于支付经济赔偿,剩余部分全额无息返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包车网司机信息库,包括驾驶员的入职、离职及驾驶员信誉等相关信息,及时按有关规定建立驾驶员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对乘客投诉事件,经营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从接到投诉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客运包车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检查、保养、维修、故障救援、保险理赔等服务保障体系,保证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在维修期间,客运包车经营者有责任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档次相当的替换车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各城市的市场行情,提出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租金指导标准,并在广州包车网上发布。各经营者参照指导标准确定客运包车租金,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价竞争,扰乱市场。

 

第三章   行  约

第十九条  本行业各经营者不分系统隶属、不分规模大小,在经营活动中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相互支持。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平等竞争,以优取胜,不得有欺行霸市,竞相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严格遵守行规行约,规范经营,不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同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问题、矛盾,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专业委员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不得采取不正当措施,给行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行业内各有关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车辆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科技成果,可相互进行交流,彼此学习,精诚合作,共同进步。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义务向专业委员会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并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包车客运驾驶员凡因严重违法、违章、违纪等行为被企业除名或开除者,本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不得再录用。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经2011年6月2日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第三届七次包车客运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包车客运专业委员会讨论研究,表决通过后方可补充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由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包车客运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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